汪剑律师亲办案例
四年六个月改判缓刑-- 律师承办的王某平台现货诈骗案二审改判
来源:汪剑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24
浏览量:524

四年六个月改判缓刑--汪剑律师承办王某

平台现货诈骗案二审改判

编前话:

全家团圆,是辩护人送给委托人最好的新年礼。

2018年除夕前夕,委托人一家前往合肥市看守所接回王某,一年之后,这个家庭再次过上了团圆年。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使用化名,伪装“白富美”吸引客户进入未取得商务部经营许可,违规设立的交易系统,由假扮的“指导老师”对客户进行诱导性喊单,诱使交易客户重金频繁操作,产生大量亏损和高额手续费,从而实现对交易客户亏损金额及相关手续费、延期费等费用的非法占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故意明显,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王某诈骗金额认定为44万元,基于其系从犯,且如实供述,一审判处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辩护意见

汪剑律师接受王某家属委托后,通过仔细阅卷,多次会见,参考专业书籍,研究类似判例,认为王某一审量刑倚重,且定性错误。量刑上:量刑标准不一,同属从犯的王某量刑相较同案犯更重;罚金上,未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此类犯罪判处罚金的相关规定。定性上:“对赌关系”并不等同于诈骗;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存在“反向喊单”,因为无证明何为“正向”;最为关键的是王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亏损结果之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等等意见)-----------------


二审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部分辩护意见,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决,判处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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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汪剑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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