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剑律师亲办案例
车祸十级伤残 获赔十一万元
来源:汪剑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06
浏览量:298

案由:交通事故

主审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汪剑律师

代理结果:获赔十一万元

摘要: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李某与丈夫驾驶摩托车,被他人借用的小型轿车撞伤,导致李某受伤,李某随后委托汪剑律师为其代理。通过详细了解案情,以车辆驾驶人、车辆实际所有人、车辆投保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最后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共支付李某十一万元。

2014年,齐某驾驶一小型轿车与光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电动车驾驶人光某、乘坐人李某不同程度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光某、李某无责任。李某受伤后,被送至桐城市人民医院治疗。经查,齐某驾驶的轿车车主为齐某义,齐某与齐某义是兄弟关系,该车在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率。李某就自己的伤残等级、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向桐城市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桐城市人民法院委托安徽永正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安徽永正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李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休息期为180日,营养期为30日,护理期为60日。

代理律师为证明原告的诉求,向法院提交原告李某的身份证,被告的驾驶证、行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书,鉴定费发票,保险单,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单位证明、工资表,村委会证明等等多项证据予以证明,并均被法庭采信。

庭审过程中,被告就医疗费是否应扣除10%医保用药,残疾赔偿金是否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误工费如何计算等问题提出与本代理人不同的意见,最终均被一一驳回,原告的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对于医疗费是否应扣除10%医保用药问题。被告提出应扣除10%医保用药意见;本代理人指出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明确规定,商业三者险约定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的,由受害者提供药品及费用清单,保险公司对不属于赔偿范围的费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本代理人的当事人李某已经向法院提交药品及费用清单,而被告未举证哪些药品及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故其提出的扣除10%医保用药的意见,法庭应不予采信。

其次,对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应按城镇标准计算问题。原告李某向法庭提交了户籍地村委会证明,居住地居委会证明,居住地房屋所有人身份证明及房产证等多项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自2012年开始于城区工作、生活。被告提出应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偿,没有提交任何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法庭应不予采信。

第三、 对于误工费如何计算问题。被告提出应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本代理人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交工作单位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工资表,足以证明原告的收入。

桐城市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收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本院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的认定予以采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万元;

二、 被告齐某赔偿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支付的鉴定费1100元。

至此,这起交通事故,通过代理人的努力,为受害人争得十一万元的赔偿,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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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汪剑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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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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