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剑律师亲办案例
丈夫失踪 法院判离+争得孩子抚养权
来源:汪剑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06
浏览量:476

案由:离婚纠纷

主审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代理结果:判决离婚,取得孩子抚养权

代理人:汪剑律师

摘要:

尚某(女)与高某(男)结婚后,育有一女,但高某一直拒不履行家庭义务,沉迷于赌博,后更是玩起了失踪,尚某无奈之下提起离婚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尚某与高某于2002年在上海工作时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并于同年8月生育婚生女高某某。但婚后高某一直拒不履行家庭义务,并有赌博、酗酒等多种恶习。一直有严重重男轻女思想的高某在婚生女高某某出生后,更加是变本加厉,对尚某与高某某不管不问,只顾自己享乐。2011年6月,高某更是直接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家里人联系,此期间,虽然尚某多方打听,试图主动与高某联系,但高某一直是避而不见。婚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无奈之下,尚某向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同时,基于婚生女高某某一直与尚某生活,双方母女感情更好,而且高某也不具有抚养高某某的现实可能性,基于此尚某主张高某某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

桐城市人民法院就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尚某及本代理人均出庭参加庭审,高某经法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现因父亲感情不合,被告出走下落不明,双方已经分居生活多年,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故对原告尚某要求与被告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高某下落不明,婚生女由原告尚某抚养,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原告尚某与被告高某离婚;二、婚生女高某某由尚某抚养。

律师分析:

我国目前离婚纠纷的司法实践是,为了家庭的稳定,尽可能的挽救每一个家庭,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对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话,法院一般的判决结果都是不支持离婚诉讼请求,即判决不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夫妻双方在第一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之后,至少有六个月的缓冲期,让双方都能冷静重新审视婚姻,如果双方仍然无法和好,在第一次判决生效六个月之后,即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而且对于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根据现实情况基本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确无和好可能,判决准予离婚。当然,对于这“六个月”第二次起诉的期限,也并非是绝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出现新情况、新理由的,完全可以不受这“六个月”期限的限制;对于夫妻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也不受这“六个月”期限的限制。

就本案而言,本代理人认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由尚某抚养婚生女高某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首先,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高某已经离家出走四年之久,而且高某出走之前一直拒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且在其出走期间内,尚某试图通过他人找寻过高某几次,但高某一直避而不见,也没有给过尚某只言片语,由此双方完全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准予离婚情形的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对于夫妻双方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本案中婚生女高某某已经年满10周岁,对于其抚养权的归属应充分尊重其自己的意愿,同时也要考虑归谁抚养能最大利于其成长。本案中,婚生女高某某明确表示其愿意由尚某抚养。客观上高某某一直跟随尚某生活,母女感情一直很好,尚某一直也有稳定工作。相反,高某一直下落不明,而且在离家出走之前也一直就拒不履行家庭义务,父女之间也一直未能构建起良好的父女关系。因此,由尚某取得高某某的抚养权对于高某某的成长很明显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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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汪剑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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