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与张某于2016年4月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向张某购买其名下所有的房屋一套,面积90平方,房屋总价额为一百五十万元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合同签订之后38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存量房转移登记手续。同时,王某与张某于当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相关诉讼费用以及守约方所聘请律师产生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王某于合同签订当天,向张某支付了定金3万元,随后向合肥市地税局蜀山分局缴纳了税款。
2016年5月,王某、房产中介公司约张某共同前往合肥市房产局办理过户,但张某此时却明确表示不愿意再将房屋卖给王某。在双方多次协商之后,张某仍不愿意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王某无奈之下,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为了防止张某私自将房屋转卖第三人,王某根据律师的建议就该套房屋申请诉讼保全。
在法院就王某诉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开庭审理之后,张某又以王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此后法院又进行两次调解。就王某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共计进行过两次开庭审理,两次调解。在此过程中,为了案件进展顺利,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王某将购房款全款转入法院账户。
办理结果:
最终王某、张某达成调解协议:1、张某在五日内协助王某办理过户手续;2、办理过户之后,王某向张某支付购房款;3、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4、王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目前,双方已按照该调解协议履行完毕。
律师点评:
房产纠纷,买方与卖方均有引起的可能性,主要的原因主要有:买方财力有限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数支付房款;卖方由于房价上涨要求加价,不愿再卖或者直接转卖第三人。
本案中卖方主要因为房价上涨这一原因,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即协助买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此产生纠纷。律师再次提醒针对卖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买方在提起诉讼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一定要注意申请诉讼保全,以此确保法院判决之后能够顺利执行。
卖方在买方起诉之后,另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合同法以及司法实例中,合同解除主要有三个有效基础:依法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意定解除。所谓依法解除是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同约定解除是指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等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可以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当约定情形出现时即取得合同解除权,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选择行使该权利,解除合同;所谓意定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本案中,三种解除合同的期限均不具备,由此卖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最终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笔者想强调的是,看似简单的合同,里面却包含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及时聘请律师介入,是对自己最大的保护。